INNOVATION & CREATION
個人覺得,一個律師最重要的價值是對當事人的行為上的引導和心理上的安慰。
從廣義上講,律師的價值很多,比如:
第一,從法治生活的角度上說,律師可以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從法律本身來說,律師可以為修訂、完善法律法規提供事實依據。
在平時的生活中,不管大家怎么看待律師,認為律師是鉆字眼也行,找法律漏洞也好,甚至認為是在為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洗脫罪名也罷。但我們不得不承認,每次法律法規的修訂,都是在過去的法律法規實施基礎上,“漏洞百出”“千瘡百孔”之上修訂、完善的。沒有律師這一塊的事實支撐,恐怕修訂起來也就沒有那么容易。因為,在律師為一個大家都認為該死無葬身之地的一個犯罪嫌疑人“洗脫罪名”的同時,也是在為下一個具有類似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落網”做了建設性的意見。法律法規的更改、更新或許就從這里開始,完善之后的法律可能就讓下一個犯罪嫌疑人“罪有應得”。
第三,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律師不僅僅是一份職業,還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一份承諾。
這份承諾,小則一塊兩塊錢,上萬上億的也有,大則是你的人身自由,或者身家性命。沒有律師,不能說你這些金錢、自由、生命都無法保障,但至少有了律師可以多一份保障。
不過,我認為這些都不是一個律師最重要的價值。
一個律師最重要的價值還是表現在對當事人的行為引導和心理安慰。
1.行為引導
所謂行為引導,主要表現在案件庭前的搜集證據、立案材料的準備,庭中的語言組織、回答技巧以及該說不該說的話語,庭后的一些案件建議、善后工作。
?。?)證據搜集:對于一些簡單的案件,或者證據比較齊全的案件,或許沒什么可引導的,但對于復雜案件,或者案件證據比較缺乏,甚至難以搜集證據的案件,可能律師的引導會讓當事人事半功倍。有些人可能認為,我多百度一些,多網上咨詢幾個律師,或在圖書館多翻幾本關于打官司方面的書籍,應該可以對付。如果確實是對付,我相信有這么有能力、有時間、有精力的當事人,但是,至少其中需要考慮幾個問題。第一,是對付官司還是要搜集足夠證據打贏案件,或者說即便不能打贏,也要達到我最終的一個目的;第二,當事人究竟有沒有那么多精力、時間、恒心來做這樣一件事情;第三,是不是所有當事人都那么精明,可以從一個“門外漢”變成“專家”“人精”。所謂術業有專攻,律師不管是從時間、精力、搜集證據的經驗(過去類似案件的經驗積累)上說,還是從專業的法律知識上來講,都是一般當事人(特殊“人精”除外)不可比擬的。所以,不是說你翻幾本書,咨詢幾個律師,查閱幾條法條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如果真是這樣,那就不用要律師這個行業,也沒有古人說的“術業有專攻”。
舉個例子,對于程序員,自己經常會在程序中遇到bug,很多bug都可以手到擒來,輕易攻破,即便是不容易處理的bug也會集眾程序員之力解決。但是,作為程序員以外的人,bug就可能一直都是bug,難點永遠可能就是難點。
(2)立案材料:度娘很強大,要什么有什么;百度也很弱小,過于機械讓其缺乏針對性。有人說,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一樣的樹葉;律師講,世界上沒有兩樁完全相同的案件。案件情況不同,訴訟請求有別。在我經歷的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是屬于當事人已經提交仲裁或立案材料之后才想起委托律師的;也有已經走了一審,到二審才聘請律師的。對不起,律師可能很多時候只能在你的訴訟請求的基礎上為你辯護。至于缺失的請求項目或者金額計算不足的項目,那只能你自己買單。度娘是娘,但不能叫度娘賠償你自己少計算的賠償金額。
律師,就是為你爭取最大的權益,規范提交完整的立案材料。這個過程,足矣!
?。?)庭審說話:有人說,那庭審說話應該沒律師多大的事兒吧?律師能有多大的引導?非也!庭審說話同樣需要引導。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講,也是有講究的。所謂“你所說的話將作為呈堂證供”,庭審無虛言,簽字畫押就算數。
事實上,明明勝訴的案件,被當事人攪黃的情形也有。尤其是一方有律師,另一方當事人自行辯護的情形。
(4)庭后建議:要不要再補交證據,這是其一。法院判決下來后,是否還進行下一步維權,這是其二。即使不維權,善后工作如何處理,也需要律師引導。我曾經在一個問題中提及過一個勞動仲裁的事情。仲裁結果下來了,員工獲勝。本來公司想以起訴為理由,拖延時間,用我剛才說的話,跟員工“耗”時間??晒緟s是一個舍不得出錢的主兒,直接叫員工去起訴。公司看到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在綿陽(勞動仲裁在成都進行的),于是吩咐員工到綿陽起訴。不僅如此,公司程序復雜,將起訴期限拖過了。仲裁結果出來以后,層層上報,甚至到北京,然后又層層往下通知,負責起訴立案的員工再到綿陽“旅游”一趟……時間不等人,這是“錢”的教訓。
如果說有律師引導,恐怕不會出現超出訴訟期的問題。
2.心理安慰
當事人遇到案件,要么無措,要么心慌,尤其是自己作為被告。即便是作為原告,很多時候他也會覺得無助。這個時候,當事人需要一個傾訴對象,那就是律師。當當事人在跟你訴訟案情的時候,他已經放下無助、心慌,而是全心全意地與你溝通事實的來龍去脈;當當事人聽到律師說,這個證據比較關鍵,你有證據勝訴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時候,他心里開始有底了,不再那么慌張;當當事人向你傾訴一路波折時,尤其是感情糾葛、婚后糾紛時,他已經從心理上解決了壓抑與無奈,剩下的只是用行動去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因為,溝通即是對心理最好的安慰。
值得特別提出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關進去了,家屬又在外面無從得知里面的情況。怎么辦?犯罪嫌疑人的無助與失落,恐怕是我們沒有經歷過此事的人無法想象的;家屬的擔心與失望,恐怕也是我們不是家屬的人無法感受的。這時,律師成為了中間的溝通橋梁。委托律師,不僅是為案件的辯護了解情況,溝通案情,更重要的是成為“犯罪嫌疑人”與家屬之間的溝通橋梁。家屬的話,當事人的心思,都需要律師在會見的過程中一并處理。
如果說,百病需要千門藥,但心病還須心藥醫。而律師,如果從心理上安慰,在行動要引導,那當事人的事情就基本上解決了一大半。剩下的,就是與當事人一起,同舟共濟,擺正心態,用行動去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麻煩與官司。
回頂部